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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绍兴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SHAOXING ARTS&CRAFTS ASSOCIATION(缩写为S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绍兴市从事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绍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有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规,维护行业利益,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保护和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促进工艺美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剡溪路228号东城意库文化创意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加强对工艺美术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令,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会员对工艺美术行业规划、发展方向及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 结合行业状况,制订行规行风,搞好行业自治管理,围绕行业基础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本行业素质,开展行业内产品的自检互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监督,对本行业的新产品进行鉴定。

(四) 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保护政策,参与推荐对本市范围内国家级、省、市工艺美术大师以及初、中级以上工艺美术技术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展销会等交流活动,开展技术与信息咨询服务等。承办政府交办的各类培圳、展览展评活动。

(六)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市内外社会团体与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七)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技艺水平、创作设计能力与传承等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和关心、支持、帮助本市工艺美术品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本协会可聘请为顾问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对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开展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五)  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务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讨论和表决会员提出的议案;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3-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有关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协会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会长推荐需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临时性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和有关副会长参加),检查重点活动开展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本协会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协会配备出纳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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